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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

2019-02-11


来源:市委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 ”的思想理念。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沈阳实施“五高”措施、建设“四个中心”,推进新一轮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安全生产职责。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涵盖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 责任人,共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1.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区、县(市)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任务、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要及时研究落实。[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委政研室、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党委常委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各区、县(市)党委]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重视安全监管干部培养使用,优化调整安全监管队伍人员结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区、县(市)党委]

  (4)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区、县(市)党委]

  (5)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

  (6)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 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各区、县(市)党委]

  2.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任务、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五年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3)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4)在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工作承接内设机构,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5)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6)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7)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管、专业监管部门及网格管理责任人,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安委办、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8)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安委办,各区、县(市)政府]

  (9)推动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安全发展水平。2025年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市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各区、县(市)党委]

  4.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政府常务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1)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5.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并有效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单位要建立健全涵盖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1.各级党委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党纪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

  (2)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保障,重视安全监管干部的培养使用,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

  (3)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之中,加大安全生产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主流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栏,普及安全文化理念和安全知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

  (4)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依托综治管理平台延伸管理“触角”,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政法机关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党委]

  (5)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各区、县(市)党委]

  2.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1)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本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开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全文化进社区等活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市)党委]

  (2)对本单位职工开展防火、防盗、交通、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单位内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和群团组织)

  (三)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建立完善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原则上每5年至少实现一次“全覆盖”,巡查情况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抄送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建立完善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重点时段,实行市领导包保督查安全生产制度,由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带队督导检查联系点地区和分管行业领域。完善安全生产督查机制,对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上级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重点任务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跟踪督查督办;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与年度实绩考核结果挂钩。[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考察。加强市、区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能力、履职实效的考核考察,推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地见效。

  1.建立完善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完善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现场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重点考核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考核方式和程序按照《沈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在全市通报。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可一并进行。[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委组织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市、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同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同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五)强化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市委、市政府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市委、市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 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在重点时段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及时奖励。[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六)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方式,对生产安全事故集中频发、高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打非治违”、事故防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不称职以及明显失职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和工作需要,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地区党委和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性约见谈话。约谈情形和程序按照《沈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以及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视情况采取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予以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4.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从重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5.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按照职责清单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7.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严格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8.因刑事案件、不可抗力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9.安全生产问责的实施,按照权限和职责,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免责或从轻、减轻的情形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协商确认。[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履职能力和责任落实。市、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上率下,把《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本方案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贯彻落实工作顺利实施。

  (二)注重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蕴含的新思想、新要求,并以此指导实际工作,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培训教育等事故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保持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三)强化督导。市、区县(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和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加强督导检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由市安监局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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